母婴护理员(月嫂)的任职要求
一、母婴护理员的素质要求
(一)良好的道德品质
一个人道德素质差,自私自利、虚伪狡猾,就不会有好的精神面貌,更不可能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良好的道德品质,首先是诚实。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品质,应做到表里如一,使人信赖。有的服务人员为了获得别人的好感或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故作姿态,表现虚伪,这虽可能一时获得别人的好感,但最终必将因为虚伪而被大家疏远。其次是有正义感。在生活中,要一身正气,不惧邪恶,刚直不阿、
(二)健康的身体
因为要与孕产妇和婴儿密切接触,母婴护理员的健康往往成为雇主最关心的问题。所以,从事母婴护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关的体检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技能
一般来说,母婴护理员必须经技能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产妇护理和新生儿护理两部分。产妇护理知识:如产妇的饮食特点及营养搭配知识、产妇起居特点及护理知识、产妇常见病及应对措施等,另外,还要学会教产妇如何做产妇操等;新生儿的护理知识:如了解新生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新生儿常见病及预防(如湿疹、红臀、脐带炎等),新生儿抚触知识等。
(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月子护理工作需要与家庭人员打交道,这就要求母婴护理员不断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学会与家庭成员友好相处,在工作中做到以诚相待,善于与他人协作完成任务,以取得他人的信赖和配合。
二、母婴护理员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循的带有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对于母婴护理员职业,其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强烈的工作责任感
要有条不紊地做好本职工作,设身处地地为雇主着想,让雇主对自己工作满意,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二)对工作有耐心,对人有爱心
对每一个人来说,能做到真诚热心地对待所服务的对象,则会受到他人的欢迎。相反,如果虚情假意,言行不一,不尊重他人,甚至恶语伤人,这些都会使人感到你不能与人为善,而不愿与你相处。
母婴护理员用自己的善良与爱心真挚地为雇主服务,一定会得到雇主的尊重和欣赏。
三、母婴护理员的仪表礼仪
注重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有助于母婴护理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整体仪表
一个人的仪容仪表是很重要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母婴护理员,要关注自己的整体仪表,具体要求是:
(1)面部洁净,经常梳洗头发,不要有头皮屑,发型要大方,不得使用有浓烈气味的发乳及香水。
(2)不准浓妆艳抹,需要时可化淡妆,不涂指甲油,不穿过分暴露、紧身、艳丽的衣服。
(3)注意要勤洗手,经常洗澡,手指甲和脚趾甲应保持短而洁净,经常更换内衣。
(4)鞋要保持整洁。
(5)饭后漱口,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
(6)与人交流时经常保持微笑,表情和蔼可亲。
(二)体态礼仪
1.站姿
站立应挺直、舒展,要给人一种端正、庄重的感觉。不要歪脖、扭腰、屈腿,尤其是不要撅臀、挺腹。
2.坐姿
入座时动作应轻而缓,不可随意拖拉椅凳,身体不要前后左右摆动,不要跷二郎腿或抖腿。并膝或小腿交叉端坐,不可两腿分开过大。
3.走姿
与雇主或长者一起行走时,应让雇主或长者走在前面,并排而行时,应让他们走在里侧。不要将双手插入裤袋或倒背着手走路。
4.目光
目光要温和,忌讳歪目斜视。
5.手势
手势是人们交往时最有表现力的一种“体态语言”。能够合理地运用手势来表情达意,会为形象增辉。
母婴护理员应该避免的错误手势:
√在工作中,用手指对着别人指指点点。
√随便向对方摆手,这种动作是拒绝别人或极不耐烦之意。
√端起双臂的姿势,往往给人一种傲慢无礼或看别人笑话的感觉。
此外,还应避免以下不良的动作习惯:
√反复摆弄自己的手指,有不尊重他人的感觉。
√手插口袋会给人心不在焉的感觉。
√当众搔头、挖耳鼻、剔牙、抓痒、搓泥、抠脚等,都是极不文雅的动作。
(三)礼貌礼仪
母婴护理员在雇主家服务时应注意以下礼貌礼仪:
(1)客人来到时,要主动为客人让座,主动为客人提物,为客人准备拖鞋,并主动为客人沏茶(茶水七分满);客人离去时,要主动为客人开门欢送。
(2)客人或雇主讲话时要用心灵聆听,不可插嘴、抢话,不得与客人或雇主争论,更不可强词夺理。
(3)切忌在他人或食物前咳嗽、打喷嚏,口中有异物及吐痰应去洗手间。使用洗手间时务必将门反锁以免发生误会,用过的卫生巾要用纸包起来再投进垃圾袋内,用过厕所切莫忘记冲洗及洗手。
(4)不得穿睡衣及较暴漏的衣服在客厅走动。不要在厨房、客厅梳头,吃饭时应少说话,与他人说话应保持80厘米以上食物礼貌距离。
(5)要给雇主及家人更多的私人空间,雇主家人在谈话、看电视时,要主动回避。
(6)不要参与雇主家庭成员的议论,不要相互传闲话,不可搬弄是非。要尊重雇主的家庭隐私,雇主家的任何家庭事情不得告诉他人。
(7)如雇主要求自己入席就餐,必须将所有餐务工作做完方可就餐。
(8)要学会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不客气、没关系等。对女主人要称呼小姐、太太、阿姨等;对男主人要称呼先生、叔叔、大伯等,不可直呼其名。